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年初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政策,很多地方也因地制宜出台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办法。扶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主要政策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支持;融资促进支持等措施。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大银行也都采取了降低利率发放贷款的政策,进一步扶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实现复工复产。本来中央的财政政策是好的,但是,地方的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却利用国家的政策优惠勾结地方中介人员,以“融资费用”的名义收取贷款企业主的好处费,将黑手伸向了企业主。所谓的融资费用,也就是通过地方中介人员介绍贷款人到银行信贷部门贷款,再由这些地方中介人员与贷款人签订融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收取贷款人好处费,再由地方中介人员分配给银行的人员。这些地方中介人员往往能让贷款人相信,动用自己与银行信贷人员的关系,干预这笔贷款的放款进度,甚至终止贷款人的贷款审批进度。而实际的案例中,确实也存在着他们相互配合,巧立名目,让贷款人对中介人员的能力深信不疑。市场上,这些好处费少则贷款总额的3%,多则8%,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黑色产业链。
为什么贷款人愿意花高额好处费申请贷款呢?可能这是很多金融从业人员不理解的问题。答案是中介人员利用了金融政策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他们的忽悠本事,让那些不了解金融政策的贷款人自愿走进圈套。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件事情背后的法律关系和后果,以此规劝那些正在实施类似串谋行为的银行人员尽早收手。
下面,我们引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分析一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与地方人员串谋骗取贷款人好处费的刑事违法性。法条如下: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地方中介人员会让贷款人有理由相信他可以干预贷款的发放,采取的手段当然是地方中介人员与银行人员相互配合实施。当贷款人不按照地方中介人员约定的金额支付好处费时,就会接到银行取消该笔贷款或以各种理由拖延贷款发放进度的电话通知。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人员与地方中介人员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所谓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虽然银行的人员没有明确对贷款人索贿,但是已经在利用职权实施帮助地方中介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地方中介人员与贷款人没谈妥好处费时,地方中介人员明示了贷款人无法取得贷款,并暗中告知银行人员终止贷款的。如果银行人员因此实施终止贷款人贷款流程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犯罪形态的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时,贷款人如果继续按照地方中介的要求支付好处费,并且继续将剩余的贷款流程办理完毕的话,银行人员和地方中介人员就构成了受贿罪的犯罪要件。那么,有些人会想如果不发放贷款是不是就没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贷款人因此没有支付好处费,去银行办理贷款剩余业务时被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时,银行人员则构成了受贿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仍然要受到刑事追诉。也就是银行人员的索贿不成功。
避免受到刑事追诉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要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前停止。有点工作经验的人都应该懂得,这些地方人员往往看中利益,做事没约束没底线,随时都会把银行人员与他们串谋骗取贷款人好处费的事情对公安机关坦白,事情随时都会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