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彬,丁欣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融资始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活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要改革和完善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权融资方式,积极发挥证券市场的间接融资功能和直接融资功能。私募股权,针对企业资金的需方,可以称为私募股权融资;针对资金的供方,可以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浅析私募股权的融资作用、运作方式、税收问题。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中出现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类似词汇时,除非特别说明,均具有相同含义。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即Venture Capital(简称“VC”),可翻译为风险投资。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专业人士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资本。风险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类型,它专注于投资新兴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它投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退出获利,而不是为了管理或者经营企业,一般不会要求企业的控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征和作用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征
1.风险承担性高。虽然私募股权投资担心和惧怕风险,但是他们却敢于管理风险和驾驭风险,努力追逐高风险后所隐藏的高收益。
2.资本流动性差。由于私募股权中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私募股权投资以资本流动性差为特征,他们追求在资本相对不流动中实现投资增长。
3.关注企业未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尤其是企业的高成长性以及利润增长空间。
4.关注企业管理团队。私募股权投资特别重视企业创始人以及管理团队的经验与能力。尤其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企业管理团队几乎是企业的全部核心价值所在,这时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就是管理团队的本身。
5.权益性投资。私募股权是一种权益性资本投资,而不是信贷资本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的对价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其所获得的收益是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实现的资本利得。为此,私募股权投资不需要被投资企业提供抵押或其他类型的担保。
6.不谋求控股权。私募股权投资一般占有企业30%以下的股权,不寻求控股地位,不希望实质性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7.投资对象相对固定。私募股权一般投资于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8.中长期投资。投资期限一般是5年左右,少则3年,多则7年,具体的投资期限一般由退出方式而定。
9.采取多轮、联合投资方式为主。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者不会单独的将全部资本一次性投入被投资企业。相反,投资者往往采取联合其他私募股权投资者,并且随着企业发展阶段分期分批注入资金的形式完成投资。采取这种方式的目的就在于降低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失败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更为有效地确保被投资企业合理使用资金。
10.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为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一般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多种增值服务,例如管理咨询、人才引进等等。
11.追求超额回报。私募股权投资承担较大投资风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超额回报,私募股权投资者一般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并购(M&A)等方式高溢价地退出被投资企业。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作用
1.私募股权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简单、快捷、经济的资金来源。
民营中小企业,创造现金流的能力有限,同时缺少可以进行抵押的资产或担保的能力,很难从银行获得借贷资金。同时,由于这类企业尚处于企业发展的种子期、成长期或扩张期,在发展过程中充满变数,这些变数往往无法由创业者个人能力所控制。私募股权投资不需要企业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企业也不必负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压力,与被投资企业共担风险并共享收益的权益性资本完全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特征。
2.私募股权是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融资方式。
私募股权融资是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的私人交易,不是公开出售股份的公募行为,法律程序相对简单、快捷、经济。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产权关系简单,股权转让或企业增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亦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从而可以以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完成私募股权融资程序。
3.私募股权使中小企业与投资者在融资与投资过程中实现“互助共赢”。
对于融资方的中小企业而言,他们希望在获得资金的同时没有返还资金以及按时支付利息等负债融资造成净资产缩水的压力。因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尤其是缺乏稳定的资金流,而普通的债务融资将给企业造成较重的财务压力,不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相比之下,那些企业经营风险较小、现金流较为稳定的企业,适合采用债权融资方式。同时,私募债权投资者的投资动机不是获得利息收益,而且是尽可能地获得资本溢价的最大收益。因此,他们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实现投资项目的超额收益。所以,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而言,那些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不符合他们的投资要求,相反,只有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才是他们投资的目标。可见,中小企业与私募股权的结合可以充分满足双方的融资需要与投资倾向,是一种“互助共赢”、各有所需、各有所得的融资方式。
4.私募股权融资可以改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结构,从而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能力。
中小企业一般都会遇到一个尴尬的财务状况,即一方面企业难以获得债权融资,另一方面企业又具有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权益性资本过少,无法承担适当的债权性资本。为此,当私募股权资本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后,可以使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规模扩大,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还可以增强企业对外抵押和担保的能力。此外,如果私募股权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誉与知名度,私募股权融资还可以改善企业的股东背景,实质性提高中小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5.私募股权融资有利于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为职业良性发展提供制度性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将给被投资企业带来一个外部控制机制,投资者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管理团队的经营效果,决定是否继续投资、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比例、是否需要行使相应契约权利等,而投资者的这些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从而有效对企业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例如私募股权投资者将选举自己的董事会成员,即使这些成员在董事会中难以取得多数席位,但是他们却是积极而活跃的。对于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危机,投资者都会利用自己的资源来帮助企业解决,以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与盈利。总之,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既是一个随时愿意伸出援助之手的合作伙伴,也是一个随时准备举起鞭子抽打的监督者,一切都源于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盈利情况直接挂钩的利益驱动。
6.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帮助被投资企业原始股东的股权套现。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而言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原有股东可以完成股权的套现,从而使自己所具有的权益性资产变成活生生的现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对价是企业的股权,因此本质上说,投资企业的过程也是企业原有股东股权的部分变现过程。
三、私募股权的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的组织形式本质上就是公司治理机制,他是规范和约束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参与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架构,以期达到私募股权资本获利的目的。私募股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三大类别:公司制、契约制以及有限合伙制。每种组织形式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以满足不同投资参与者的利益与期望。目前,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全球私募股权的主要形式。另外,从存在形式上看有三种类型:一是单纯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独立经济实体,一般称之为私募股权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二是综合性银行的直接投资部门或由其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关联公司;三是一些实业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部门或从事直接投资的关联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由两类人组成:一类是投资者;另一类是管理者。基金的组织形式就是为了规范和激励这两类人,实现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区别关键在于基金的管理者,一个能够吸引优秀基金管理人才,并能有效激励他们努力工作的组织形式,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
公司制私募股权中,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出现,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基金管理人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以公司最高管理人员的身份负责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一般以执行董事身份出现居多;二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委托,负责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基金公司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均不会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司制下,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以股东身份行使较为全面的权利,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否决基金管理人做出的投资决策等。此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对外投资,并获得相应收益。
(二)契约制私募股权
契约制私募股权采取信托方式实现,包括三个主体:一是委托人,即投资者;二是受托人,即受托运营投资者资金的主体;三是管理者,即实际管理私募股权运营的主体。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受托人依据基金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委托人责任。
我国的信托基金采取信托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相结合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与专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信托公司负责资金募集,管理团队负责专业化管理与投资决策,双方通过合作协议方式分享基金运作的收益。
在治理架构上,信托基金以信托合同约束投资者、受托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经确定后,一般难以更改。由于信托基金均是由受托人发起设立,委托人处于典型的被动投资者状态,虽然理论上委托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是在实际运营中,除非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一般无法通过投票方式解聘受托人,从而难以有效的约束与规范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当委托人不满意受托人的基金管理行为时,一般只能选择退出该信托基金。
在资金使用效率上,为了避免资金闲置和控制资金头寸,信托基金可以采取设置分期信托方式,即在投资总额确定的前提下,投资人按照受托人的安排分期分批将出资投入到位。信托基金本身不是法人(基金管理人的信托投资公司一般是法人单位),无法对外借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贷款以及为被投资企业担保。同时,信托基金本身无法对外投资以及取得收益,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对外投资以及取得相应收益。当信托基金出现亏损时,依据信托法律的规定,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托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约行为,不需要对其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借贷或对外提供担保,则需要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
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类型。在普通合伙制中,所有的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制中则将合伙人划分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 )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有限合伙人只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目前世界范围内最为广泛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采取有限合伙制,因为有限合伙制的内在治理结构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特征更为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需求。
1.治理结构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者将资金注入合伙企业,依法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并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只向合伙企业投入极少的资金,但是却实际代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的具体运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一般不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而是委托外部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实际运营,这是为了隔离以及引进专业人才。普通合伙人与外部基金管理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其对基金运作的效果好坏,直接决定着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虽然不是法人,但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具体运营中,普通合伙人(或其委托的外部基金管理公司)全面负责基金的对外投资与经营决策,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对基金具体运营发表实质性意见或直接干预普通合伙人的具体运作。当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部分合伙人可以通过顾问委员会问询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但是顾问委员会没有实质性权利,即使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有不同意见,基金管理人仍可以合法的进行投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建是其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一步。其核心在于是否能够对合伙人成员,尤其是作为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如何能够留住合适的人才并且激发他最大的能力。目前,基金管理人的分红比例在20%左右,可以按照一个基金的总利润来计算,也可以按照每个具体项目的利润来计算。
2.制度优势
(1)出资与管理的有效分离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作为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不具体参与投资决策,同时作为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仅向合伙企业投入少量资金。这种组织结构有效的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即投资者只负责投入资金,而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具体运营基金。基金管理人具有投资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利用了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的能力,同时有效防止有钱但没有技术的人不适当的干预基金的具体运作。
相比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则难以完全实现这种出资与管理的分离。因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具体运营进行最终表决,如果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某个投资决策具有异议,仍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行使否决,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真正享有最终的决策权。当然,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实现出资与管理的分离,但它的问题在于缺乏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必要的约束与规范。
(2)激励与约束的合理并存
不同的基金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基金管理人的差别。因此,设置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便成为基金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较好的实现了这种激励与约束的合理并存。首先,有限合伙制有效的实现了出资与管理的分离,赋予基金管理人全面而最终的投资决策权。其次,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程序是:特定的任务利润实现之前,所有收益由有限合伙人获得;超出任务利润以外的收益,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80%与20%(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比例)的比例分配。最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提供一定的费用(一般为出资额的1%-2.5%)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费用,如果实际支出超过了该费用,那么超出的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此外,合伙人的身份也可以用来激励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团队。一方面,尚未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有机会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和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申请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对于基金管理团队中非普通合伙人成员具有极大的激励;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进过一定工作年限以及取得相当业绩之后转为有限合伙人,这对于正在努力工作的普通合伙人也是一种有效激励。
(3)资本制度灵活
①法定内容较少。有限合伙企业既是一个组织实体,又以契约作为成立的本质和基础,所以法定内容比较少、比较自由,能够兼具实体和合同自由的双重优势,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的约定合伙内容与经营方式。
②融资能力较强。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可以2至50人,使得基金在保持私募性质的同时,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形式出资,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形式出资,这也是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优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方面。
③现金头寸较少。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制,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现金头寸,提高私募基金的收益率。
④股份转让灵活。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转让的灵活度。
⑤利润分配优势。合伙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没有限制,由合伙协议约定,无需强制提留公积金、准备金,这符合私募基金高风险、高回报、高分配的需要。
3.分红模式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20%于80%的收益分红,通过两种模式实现:一是通过合伙协议对收益分红的方式直接说明,合伙协议条款本身就是收益分红的依据。二是通过出资份额比例直接确定相应的收益分红比例,然后以合伙人贷款的形式解决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出资问题。
第二种模式中,存在创始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三类主体。首先,基金管理人设立或通过他人设立一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该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以个人身份作为私募基金中的特殊有限合伙人,称之为创始合伙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在资金实际募集阶段逐步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一般的,在此类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之初,创始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20%,普通合伙人占80%。然后,在资金募集阶段,投资者作为新的有限合伙人逐步加入,将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逐步减少到1%-2.5%,而创始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始终维持在20%。今后投资于具体项目时,有限合伙人贷款给该基金注入资金,收益分配顺序为:优先偿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和有限合伙人的贷款;剩余利润在创始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比例(一般是2:8)分配。通过这种股权结构设计,不仅普通合伙人可以享有的1%-2.5%的股份比例获得管理费,创始合伙人还可以获得企业收益的20%作为实际上的管理分红。
四、我国法律环境下私募股权投融资的税收问题
(一)被投资企业的纳税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获利方式是以权益性资本投资于一家企业,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退出,获得资本溢价收益。虽然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企业的标准有很多,但是最为核心的就是应该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传统行业;二是高新技术类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同时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还享受减免税的税收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传统企业,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来源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股权转让的增值收入;二是股权投资的孳息;三是管理咨询收入。
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性质可以换分为三类:一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二是采取外商投资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三是外国私募股权基金。
1.内资私募股权基金
内资私募股权基金有三种存在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1)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在运作环节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在合伙人分配收益时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①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收益,如果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且上市流通超过12个月的情况免税,其他情况适用25%企业所得税。②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咨询收入,按照2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缴纳所得税。④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即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本质上是财产管理的虚拟实体,其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行为均不具有实际意义,只是投资人获取收益的工具而已。为此,信托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所得税处理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一致。只不过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最终投资者之间多了一个法人实体——信托投资公司,即多了一个信托投资公司代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代扣缴所得税的环节。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国税法体系下属于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分为: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1)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纳税问题上是一致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于纳税,不符合条件的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管理咨询收入,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适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税法细则》规定,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允许设立合伙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
3.外国私募股权基金
外国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该类基金在我国税法体系下均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是如果要享受免税优惠,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第二,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按照预提税的相关规定以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现实中的外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不会采取直接投资于国内创办企业的方式进行私募注资,他们采用所谓“红筹模式”,也称“两头存外”的运作模式。即外国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在中国设立办公室或者设立投资咨询公司,由这些机构在中国境内负责选择项目以及完成项目所有谈判工作。当外国私募股权基金决定投资于某个特定中国企业后,该外国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要求该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个壳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权益注入该壳公司,之后由外国私募股权基金将投资直接注入该壳公司之中,外国私募股权基金持有该壳公司的股权。在这种操作模式下,彻底规避了在中国国内纳税。一般的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等,对于注册于该地的企业除了每年征收一定的注册费之外,一般不收取任何税收。
(三)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纳税问题
1.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
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两类。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私募股权基金采取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那么机构投资者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不需重复缴税。但是,如果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减免一定的税款的情况,机构投资者则需要补缴差额税款。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就其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则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该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很多地区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天津、北京等地股权退出收益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包括两类:一是国内投资者;二是国外投资者。
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与上述关于内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规定相同,需要考虑基金的类型以及投资者的类型,然后才可以确认如何征税。
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对于外国个人投资者,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外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
由于近年来在我国日益风行的以“红筹方式”为主要资本运作特征的“假”外国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外国企业对我国境内企业的间接投资现象,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25%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理论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止避税地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原则性条款。
【参考文献】
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