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彬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的个人破产法由于长期的理论争论而被推迟.参与式交付系统提供的替代系统所突出的缺陷表明,仅仅改变个人破产系统还不够.以全球一体化个人商务系统的快速国际化为目标,我国迫切需要实施个人破产法.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首先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发展,社会保障的逐步转变和各种监管资源的学习.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外部障碍逐渐消失,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在发展个人破产制度时,我国未来的法律必须采用狭义的一般个人损失制度.农村居民不应被包括在问题的范围内,而应为人身损失方法的创建创造前提和简化程序.严格的权力丧失和赔偿制度,减轻了法律负担,提高了争端的效率,解决了个人制度损失的滥用,个人损失限额的提高等问题.此外,我们必须遵守急救制度,提高社会福利的总体水平,并在个人破产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之间建立明确的关系。
关键词:个人损失限额;个人破产制度;信用体系构建;
期刊:《卷宗》2019年35期
在线出版日期:2020-03-24
页数:共1页
页码:182
万方数据:浅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下的信用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