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彬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的个人破产法由于长期的理论争论而被推迟. 参与式交付系统提供的替代系统所突出的缺陷表明, 仅仅改变个人破产系统还不够. 以全球一体化个人商务系统的快速国际化为目标, 我国迫切需要实施个人破产法. 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 首先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发展, 社会保障的逐步转变和各种监管资源的学习.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 外部障碍逐渐消失, 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法. 在发展个人破产制度时, 我国未来的法律必须采用狭义的一般个人损失制度. 农村居民不应被包括在问题的范围内, 而应为人身损失方法的创建创造前提和简化程序. 严格的权力丧失和赔偿制度, 减轻了法律负担, 提高了争端的效率, 解决了个人制度损失的滥用, 个人损失限额的提高等问题. 此外, 我们必须遵守急救制度, 提高社会福利的总体水平, 并在个人破产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之间建立明确的关系。
关键词:个人损失限额;个人破产制度;信用体系构建;
期刊:《卷宗》 2019 年 35 期
在线出版日期:2020-03-24
页数:共 1 页
页码:182
万方数据:浅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下的信用体系构建